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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说明 

作者:就业指导部              发布日期:2009-12-08     浏览次数: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

      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如果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每位毕业生各拥有唯一编号协议书(一式三份),实行编号管理。 

二、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也是毕业生毕业后到人事、教育等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因此,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 

三、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求职最终签署的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签约一定要慎重,同时协议书的填写更加不可忽视。除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填写要求之外,现做如下具体说明

1、要用黑色钢笔填写,做到字迹端正,不得涂改。

2、封面:毕业生可提前正确填写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修改专业名称;等用人单位确定后再填写用人单位全称(跟公章一致)。

3、正表:第一栏“毕业生情况及意见”由毕业生如实填写。其中:“培养方式”一栏填为“非定向”或“定向”。“应聘意见”一栏,表示自己愿意去该单位就业,格式可以是“愿意到贵单位就业”,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第二栏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由用人单位填写,注意各栏要填完整,以便联系。“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同意录用”等字样并盖上公章。“档案转寄详细地址”一般是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人才中心的地址或名称。“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以下简称“上级意见”)和“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栏的填写有如下情况:①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上级意见”栏不填,“地址” 栏填写用人单位地址;②本身无用人自主权而其上级主管单位有用人自主权的,“上级意见”栏一般要由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签章,需由毕业生前去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代办;③自身和其上级单位均无用人自主权的企业录用的毕业生,落户和档案管理都可交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上级意见”栏要有人才中心签章,“地址”栏填写人才中心地址。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也没有其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签章,毕业生关系、档案将被派回原籍,“上级意见”和“地址”两栏均不填写内容,档案将按照毕业生信息库中生源地派回原籍。

      第三栏学校意见,由院系和就业中心分别填写。前两栏手续办好后,毕业生先到所在学院就业负责人处签字并盖院(系)党委(总支)章,最后到就业中心签章(顺序是院系先盖章,学校后盖章)

4、备注栏:如果学生与用人单位就见习期时间、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达成共识的可在此栏注明。以后如果毕业生违约,需在此栏由用人单位写明同意违约并盖上与前面用人单位意见栏里一致的公章,以便办理违约、改派、报到、落户等相关手续。

5、协议书填写、签章一般依表格顺序自上而下进行。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就业中心)各存一份,学院留存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6、请毕业生注意:①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人事、教育等部门和学院、学校只起鉴证、监督以及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作用。②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即使不办后面的手续,协议书也已经生效,毕业生要违约仍需用人单位书面同意。③在协议书所有手续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要违约,毕业生的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希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要尽早完成其他手续,并将其中一份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④参加升学考试的毕业生同用人单位签约时需要事先告知自己考研、考博或专升本的情况,必要时可在备注栏内注明如被录取,毕业生是否承担违约责任。